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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服務條款


感謝下載、使用樂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開發之「發票特務」APP(以下簡稱「本服務」)。本使用者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服務條款」)目的為規範使用本服務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與本公司間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下載、連結、註冊、使用本服務前,請詳細閱讀本服務條款。當使用者下載、連結、註冊、使用本服務,即表示使用者同意並接受本服務條款之規範。若使用者不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請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一條    服務內容

  1. 本服務為一款免費的發票管理手機端應用程式,提供使用者便利且富有趣味的發票管理服務。使用者並得透過蒐集電子發票完成本服務中之各種生活「互動任務」取得虛擬獎勵。

  2. 本服務將會不定期舉辦以虛擬獎勵兌換實體獎勵(包含:但不限於購物金、禮券、兌換券等)之活動,由使用者自行向合作廠商進行實際兌換商品或服務。

  3.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前應先將本服務綁定財政部所發給之電子發票載具帳號(條碼)。


第二條    會員註冊​​

  1. 為了取得本公司提供之個人帳號以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同意以下事項:(一)本服務之會員帳號為使用者向財政部申請之電子發票載具帳號。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公司使用使用者之電子發票載具資料存取使用者之消費記錄以查核使用者是否完成本服務的任務。(二)依本服務之要求提供使用者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之資料,並同意由本公司蒐集並利用使用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進行註冊。(三)若使用者提供任何錯誤、不實或不完整之資料,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使用者之個人帳號,或拒絕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

  2. 維持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是使用者之責任;任何以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服務後所進行的一切行動,將由使用者負完全之責任。但使用者能提出證據證明遭第三人盜取帳號、密碼不在此限。​

  3. 三、    若有一人同時使用多帳號;或是冒用他人帳號;或利用帳號從事任何違法或涉嫌違法或影響本公司權益之情事,本公司得對該等相關帳號停權或刪除該相關帳號;或永久或暫時禁止相關帳號使用。​

  4. 四、    如使用者提供個人帳號或密碼供第三人使用或轉讓,本公司有權隨時暫停或終止該使用者帳號,或拒絕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條    本服務使用規則

  1.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本公司所制定並公告之遊戲規則或獎勵規則。本公司保有解釋、修改、變更與隨時停止適用本服務中遊戲規則或獎勵規則之權利。使用者並應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之通知。​

  2. 本服務之互動任務之實施可能涉及不同合作廠商,本公司保有視情況調整或變更或停止互動任務合作廠商之權利。

  3. 本公司只接受透過本服務兌換實體獎勵,恕不接受以電話或e-mail等其他聯絡方式進行兌換。所有兌換之實體獎勵將於本公司確認申請後七個工作天內,依兌換先後順序為原則出貨。本公司保有延後出貨或調整出貨順序之權利。​

  4. 若使用者無法使本公司確信其執行任務之真實性,本公司有權取消該互動任務所給予之獎勵材料。若使用者對取消獎勵材料存有疑義,應於取消獎勵材料之日起算七日內寄信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lifi.com.tw進行申訴,逾期不予受理。本公司將於接獲申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於回覆處理之結果。

  5. 使用者若對於本服務之遊戲規則或獎勵規則有任何疑義,以本公司之認定與解釋為準。

第四條    領獎須知
使用者依本服務所獲得之實體獎勵,應依據本條之規定辦理。使用者若違反本條規定,本公司有權取消使用者之獲獎資格:

  1.  本公司不定期提供之實體獎勵數量有限,兌換完畢為止。本公司就使用者無法兌換實體獎勵之情形,概不負責。

  2. 使用者所填具之領獎人資料應與會員帳號之註冊資料相符。

  3. 使用者領獎時請確實填寫中獎人之姓名、地址、電話以及其他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個人資料。如使用者因填寫之資料不實、錯誤,致本公司無法聯繫得獎人進行確認,視同放棄獲獎資格。

  4. 本服務所提供實體獎勵,如涉及紙本實體禮券或兌換券等類似之形式,將採用郵寄方式寄至使用者所登記之收件人及地址。寄送地址以台澎金馬區域為限。使用者應確保帳號內通訊資訊之正確性,若因資訊錯誤導致寄送失敗,本服務概不負責。若因其他事由導致未能送達,使用者應於兌換實體獎勵之日起二個月內寄信至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lifi.com.tw進行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5. 使用者兌換實體獎勵後,不得退回。

  6. 本服務所提供實體獎勵,如涉及合作廠商之禮券或兌換券等相類形式之方式,使用者應自行參照其所制訂或記載之使用期限或使用方式等說明。本公司對於使用者使用實體獎勵或衍生之行為,不負擔任何責任。

  7. 本公司於核對使用者所提供之資料並確認無誤後,原則上將於七個工作日內發送獎勵。若有延後並會依使用者所填具之個人資料另行通知。

  8. 使用者就本服務所取得實體獎勵於合作廠商進行實際兌換商品或服務時,可能因合作廠商歇業、停業或相關商品或服務暫時或永久停止供應等各項因素拒絕兌換。使用者應自行承擔此風險,並不得據此向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經理人、受僱人或合作廠商為任何主張或請求任何賠償。

  9.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含禮券)金額若超過新臺幣 1,000 元(即新臺幣 1,001 元以上)者,依法無須預先扣繳所得稅,但獎項所得應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並開立扣繳憑單。得獎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 若獎項價值超過新臺幣 20,001(含)以上時,應先扣繳 10%所得稅,外籍人士應扣繳 20%所得稅,如有其他法定稅賦,亦於得獎獎金中直接扣除,並依領獎申請書提供之資料,填寫扣繳憑單。得獎者若無法配合填寫並繳交相關中獎簽收單據,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

第五條    其他免責條款 

  1. 使用者進行本服務之互動任務須保持網路連線以進行。如因網路連線環境不佳、或主機異常等一切系統性因素導致互動任務執行異常或失敗、虛擬獎勵材料損失或喪失、或兌換虛擬獎勵或實體獎勵異常或失敗,本公司概不負責。

  2.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互動任務所採驗證機制(包含但不限於:運動計步器、二維碼掃描及GPS位置偵測)將因使用者使用軟、硬體效能有所差異。如因效能不佳或主機或各項異常(包含但不限於:GPS位置偵測失效、運動計步器失效、掃描裝置失效、發票二維碼髒汙或損毀)等一切系統性因素導致互動任務執行異常或失敗、虛擬獎勵材料損失或喪失、或兌換虛擬獎勵或實體獎勵異常或失敗,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六條    終止或變更服務

  1. 如符合下列特定情形之一,本公司得直接取消、暫停使用者之帳號或終止提供本服務,毋庸事先通知使用者:(一)使用者違反本服務條款;(二)使用者利用或使用本服務從事任何違法或疑似違法之行為;(三)使用者未使用帳戶時間長達一年以上;(四)為維護本公司之商譽或各項權利或避免損害發生;(五)為維護本服務之系統、品質或避免損害發生;(六)本公司應經營決策等需要,決定全面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2. 於前項情形,除本公司沒有義務或責任補償或退還使用者因此所受任何損失或期待利益。

  3. 使用者得以刪除本服務之方式隨時終止使用本服務,無庸賠償本公司任何所害。

第七條    隱私權政策

  1.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所另行制定之隱私條款,並同意本公司依據隱私條款蒐集、處理、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2. 本服務將依前項隱私條款,以尊重使用者權利的誠實信用方法,蒐集、處理、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且任何蒐集、處理、利用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行為,都會與隱私條款所規定之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八條    服務條款之變更

  1. 本公司有權變更或調整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內容。使用者如同意變更,並繼續使用本服務,即屬同意受變更後之服務條款所拘束。

  2. 如使用者不同意前項調整或變更或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九條    廣告及連接至第三方網站或資源
本公司有權於本服務中置列廣告或提供任何包含連接第三方網站或資源。惟本公司不對廣告或所連結第三方網站或資源上內容、產品、服務負責。使用者同意承擔因使用任何第三方網站或資源而產生之所有風險,並就此負全部之責任。

第十條    轉讓
若本公司或本服務之所有權或經營權歸屬有所變動,本使用服務條款權利義務及使用者所提供之個人隱私資訊及提供於本服務之一切資料,除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將轉移至新的所有權人或經營者。

第十一條    一般條款

  1. 本服務條款一經使用者同意,溯及使用者最初使用本服務時起有效。

  2. 本服務條款若有部分條款於法律上無效,其餘條款仍為有效。

  3. 本服務條款於本公司主動對全網路使用者全面停止提供本服務前,均屬有效,不因使用者個人停用或因本公司終止或限制使用者使用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而失其效力。


第十二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及與本服務條款所衍生之一切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雙方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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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保護條款

對樂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而言,保護使用者之隱私有其重要性。為維護使用者之隱私權益,本公司透過本隱私權保護條款(以下簡稱「隱私條款」)說明如何實際蒐集、使用並保護,任何使用本公司以「發票特務」名義所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之使用者之個人隱私資料。如使用者不同意本隱私條款,請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一條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1. 本公司為經營本服務與行銷、廣告、營利、商業分析之目的需要,將向使用者蒐集:1、手機號碼;2、姓名;3、性別;4、出生年月日;5、電子信箱;6、運動計步器數值;7、GPS位置座標;8、電子發票載具內之消費紀錄;9、住址或聯絡地址;10、身份證字號;11、所在縣市;12、使用本服務時之IP位址;13、登錄本服務之時間;14、其他得以辨識個人休閒活動及興趣、生活格調之行為資料。

  2. 本公司並將於:1、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2、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3、消費者保護;4、商業與技術資訊;5、資(通)訊服務;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7、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8、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9、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範圍內,於本隱私條款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境內處理、利用前項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3. 本公司於以下情形得於前項目的外利用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並不因而負擔任何法律責任:(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使用者。(六)經使用者同意。(七)有利於使用者之權益。

  4. 本公司於處理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契約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除經使用者同意,將停止處理及利用該資料。

第二條    使用者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之結果

使用者有權自由選擇並拒絕提供本公司相關個人資料,惟本公司得據此拒絕提供或限制或終止該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無庸負擔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三條    使用者個人資料查詢、維護以及刪除

  1. 針對使用者所提供本公司之個人隱私資料,使用者可以依據本公司制定之流程,寄送電子郵件至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lifi.com.tw行使下列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使用者並同意負擔本公司處理之必要費用。

  2. 本公司將於接獲前項使用者之請求後於30日內辦理。若無法如期辦理,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原因以及預計完成之日期。

  3. 如使用者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使用者個人所提供個人隱私資料,經本公司回覆確認後,本公司得終止或限制提供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及將本服務內任何使用者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任何資料移除、刪除,不因而負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四條    隱私保護措施

  1. 使用者知悉並明瞭任何所提供個人資料都有遺失或洩漏之各項風險。

  2.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將依本公司所採取之安全措施,防止使用者所提供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 使用者並同意如本公司已依本公司所採取之安全措施保護您的個人資料,卻仍遭第三人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公司不負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五條    保密義務

  1. 本公司因交易而知悉或持有使用者之交易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但本公司依本隱私條款第二條規定對於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在此限。

  2. 本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使用者受有損害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隱私條款之修訂

  1. 任何本公司經由本服務所蒐集之使用者隱私資訊皆適用本隱私條款,本公司保有隨時修訂(包括但不限於:修訂後溯及適用)本隱私條款之權利。

  2. 本公司雖不負有通知使用者隱私條款變更之義務,惟本公司將藉由官方網站公告或利用本服務系統訊息等合適方式公開修訂後之本隱私條款,並於本隱私條款上方最後更新日期說明變更作成之時點。

  3. 如使用者繼續使用本服務,即屬同意本隱私條款。如使用者不同意本隱私條款,請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七條    一般條款

  1. 本隱私條款規範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所涉及之一切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事宜。

  2. 使用者與本公司間任何關於前項範圍內之事項,應優先適用本隱私條款。其餘權利義務義務關係應優先適用《使用者服務條款》。

  3. 本隱私條款之解釋與適用及與本服務條款所衍生之一切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雙方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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