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爾富|登錄發票隱私權條款
「發票特務」廣告規範為使用任何「發票特務」廣告產品(下稱「本廣告」)時所需遵守的基本準則與原則。商業夥伴或代理商(下稱「委刊人」)在購買或開始使用任何「發票特務」廣告服務時,須保證其所提供之廣告內容合於法令規範及本廣告規範,且均屬真實而無任何詐欺、虛偽、誤導、誇大不實、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惡性競爭影響他人正當營業、違反善良風俗或其他「發票特務」認為不當之情事。「發票特務」有權依據「發票特務」廣告規範、合約條款及/或其他「發票特務」所發布之準則(以下合稱「本廣告規範」)審查委刊人提交之素材。惟請特別注意,本廣告規範之意旨並非提供法律意見,委刊人須自行負責確認並遵守所有適用於其提交廣告之法律、法規及相關命令等。委刊人如違反本廣告規範,「發票特務」得要求委刊人另提供符合本廣告規範之素材;若委刊人決定取消訂單,應依合約條款支付相應之費用。若預定刊登日或依據合約條款所訂特定期限前,委刊人未提供符合本廣告規範之素材,委刊人仍應依合約條款支付相應之費用。廣告刊登後,若經主管機關通知有違法之虞或「發票特務」認為委刊人有違反本廣告規範之情事,「發票特務」將立即停止提供本廣告或刪除委刊人所提供之廣告內容,委刊人不得異議;如因委刊人前述違約情事致使第三人受有損害或損失,應由委刊人自行負擔一切責任,概與「發票特務」無關;「發票特務」若因此受有任何損害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商譽損失、為解決違約情事所生之相關成本費用、律師費、仲裁、訴訟費用等),委刊人應連帶對「發票特務」負賠償之責。本廣告禁止及限制刊登廣告之商品,以及禁止委刊人使用的宣傳手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1. 禁止刊登廣告的商品
(1) 菸品:菸害防制法
刊登菸品廣告,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2) 成人商品(影音產品、書籍、情趣商品等):刑法
散布色情資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3) 賭博/未經核准立案的彩券:刑法
三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4) 跨國婚姻媒合:入出國及移民法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違反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 限制刊登廣告的商品
(1) 藥物 (含藥品及醫療器材) :藥事法
■ 廣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媒體不得刊播未經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違反者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60萬元以上2, 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2) 食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違反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違反者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者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違反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違反者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販賣 健康食品、輸入膠囊狀錠狀食品、國產維生素類膠囊狀錠狀食品、一歲以下嬰兒奶粉或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依法辦理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文件,否則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管理法
不得為未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廣告,違者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雖標示「健康食品」,但無核准字號,不可刊播。
(3)有機農產品:有機農業促進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需經相關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若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有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之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4)應施檢疫物: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 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5) 移民業務:入出國及移民法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違反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未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6) 選舉、民調廣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公職人員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 總統副總統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 不得於選舉日當天刊登廣告。違反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報導或刊登民調內容。
(7) 酒 / 酒精:菸酒管理法
■ 酒之廣告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礙健康」或其他警語。如有違反,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請注意每一個呈現的影格,都需加上警語)。
■ 標示健康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警語字體的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標示健康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的底色互為對比。除附圖外,不得標示與該警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警語。
(8) 化粧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違反者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改正或停止為止。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i)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並(ii)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違反者應於裁處書送達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
■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者,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改正或停止為止。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i)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並(ii)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違反者應於裁處書送達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
(9) 遊戲軟體: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為遊戲軟體廣告者,該廣告除遵守相關法律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外,並應於明顯處揭露遊戲軟體之分級級別。
(10) 信用卡: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各發卡機構製作之網路靜態、動態圖像式廣告應分別以十三分之一版面刊登或全程刊登「謹慎理財、信用至上」或「謹慎理財、信用無價」醒語,其字體須顯明且不得小於14 號字。
(11) 不動產經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
■ 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不得有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廣告內容提及之各項數據(如投資報酬率、回本時間、交通時間或空間距離等),應註明數據來源或計算標準。
■ 海外不動產經紀業廣告內容應於明顯處加註「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等警語。
(12) 電影廣告片:電影法及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電影片之廣告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違反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13) 投資型產品(金融產品)與服務
■ 投資型產品之廣告僅限各大銀行、壽險公司及上市上櫃投信公司提供之投資型產品。
■ 廣告主需取得政府核准及任何必要之相關執照且廣告內容需符合所有相關法規規範。
(14) 大陸地區相關商品/服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且其他有關法令無禁止從事廣告活動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以下簡稱廣告活動)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先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辦理。
■ 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廣告,訂有相關法令規定者,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活動,亦應依其規定辦理。
3. 禁止使用的宣傳手法
(1) 訊息不明之誘導式廣告
■ 未出現品牌之廣告:經網友點選進入活動網頁之後,活動網頁上必須清楚呈現該廣告主之品牌。
■ 廣告內容必須清楚明確 (不得誇大)。
(2) 情色廣告
■ 任何成人商品或非成人商品之廣告素材,若以「清涼」、「煽情」、「裸露」的形式呈現,皆視為情色廣告。
■ 帶有性暗示的內容,含有露出肌膚和裸體的圖片,宣傳煽情露骨的內容
■ 若有遊走情色邊緣以致有冒犯網友之虞,視情形由LINE,依個案判斷是否禁止刊登。
(3) 廣告元素(圖像、影音)來源未經合法或充份授權。
■ 在非合作方式或者未經合法授權的情況之下,不可使用個人(如歌星、政治人物)、團體、公司等圖像做為廣告表現使用,亦不可以文字明喻 / 隱喻的方式做誇大或非事實的陳述。